簡介

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9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iências de Desporto e Educação Física de Macau (ACDEFM),英文名稱:Macao Society of Sport Science and Physical Education (MSSSPE)。

二、會址:澳門氹仔體育路148號奧林匹克體育中心羽毛球區接待處。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是本澳體育工作者,體育科學技術人員及有志於體育科學研究人士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是非牟利的學術性組織。

二、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澳門廣大體育科技工作者,促進本地體育事業的發展,推動體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體育科技人材的成長,為提高澳門的體育運動水平,增強市民的體質,豐富社會的文化生活,推動澳門體育運動的發展而服務。

第三條

職責

本會以進行體育科學研究、服務澳門體育發展為指導思想,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道德風範。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體育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和體育事業的進步。

二、普及體育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技術和經驗。

三、開展繼續教育,幫助體育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補充新的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四、發動會員對與重大體育決策有關的問題提供諮詢服務,接受委託承擔課題研究以及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鑑定等。

五、編輯出版體育科技學術書刊、科普讀物和體育信息資料。

六、加強同國際體育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與交往,開展國際和地區間的體育學術交流。

七、開發、推廣體育科技成果,開展科技諮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引導會員自覺為澳門的經濟發展服務。

八、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會活動中做出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學會專、兼職工作人員。

九、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廣大體育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體育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本會設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

第六條

各類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獲得大專學位者,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者;經過自學達到上述人員水平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體育管理工作的領導者;熱心和支持體育科技事業的企事業家和社會知名人士。

二、團體會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訓練、生產、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群眾團體。

三、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與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和知名人士。

第七條

會員的權力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

2). 參加本會有關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

3). 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4).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5). 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 參加本會有關活動,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2). 請求本會協助其開展繼續教育、技術培訓、科技諮詢等;

3).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4). 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

5). 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三、外籍會員:

1). 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 可應邀參加本會在澳門舉辦的學術會議;

3). 可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

4). 支持本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通報信息,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5). 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第八條

入會手續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經本會會員介紹,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

二、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審批。

三、外籍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澳門體育暨運動科學學會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審批。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有退會自由。兩年以上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凡觸犯刑律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可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大會並由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負責領導及處理會員大會的工作,設一名大會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大會秘書。任期二年。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後召開。召開前要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議一般決議要出席會員人數的絕對多數同意方可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要出席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可修改;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1). 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 制定、修改章程;

4). 選舉新的理事會;

5). 表彰、獎勵先進。

第十一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理事會的成員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經一定的民主程序在會員代表大會上由絕對多數會員贊同投票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及理事委員十四人,組成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每屆任期二年。

三、理事會理事長為法人代表,必要時可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行使法人代表職權,任期二年。

四、學會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人選,必須由理事會研究決定後,可邀請澳門社會各界的知名人士出任。

五、理事會的成員如因工作調動或別的原因,不再從事體育科技(管理工作的),理事會有權決定是否更換成員。

六、監事會為會務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及監事委員二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均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二年。

七、其職權為檢核理事會各議決案執行情形及稽核財務情況。

第十二條

理事人選

一、理事人選應是會員中在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專家、學者,熱心於學會工作的高層體育管理人員,以及支持學會工作有一定科學文化素養和較高知名度的企、事業家。

二、理事會的組成應注意年齡結構的合理。

第十三條

名譽職務

曾任學會理事、委員、編委等職務,對學會工作做出較大貢獻者以及大力支持學會工作的企、事業家和社會知名人士,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於本會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名譽職務。

第十四條

學術部

一、本會根據學術活動需要,設立學術部。

二、其主要任務是在理事會領導下分別負責組織有關專業的學術工作,編輯出版本會學報、學術交流等活動。

三、學術部設正部長一人、副部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成員由理事會聘任。

第十五條

其他機關部門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下除秘書處、學術部外,再增設財務部、聯絡部、總務部協助理事會工作,其成員由理事會聘任。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收入及開支

一、本會之收入:

1). 政府資助;

2). 會員會費;

3). 本會舉辦各種事業的收入;

4). 社會團體及社會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5). 學會基金。

二、本會之開支:

1). 主辦各項有關本地及外地活動之相關費用;

2). 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3). 繳納按本澳門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4). 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十七條

活動之終止

本會因某種原因需要終止活動時,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在全體會員中,取得四分之三以上會員的同意後,報澳門政府有關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七章

最後規定

第十八條

會員證及會徽

會員證、會徽由本會統一設計、製作、頒發。

第十九條

疑問及遺漏

如疑問或遺漏時,理事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條

生效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會議通過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